证监会网站显示,将于10月27日审议浙江戈尔德智能悬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戈尔德)的首发事项。此次IPO,戈尔德拟募集资金9亿元,用于新增年产 30 万套智能悬架系列产品项目、新增年产 750 万支减振器及配件智 能工厂技改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2亿元,聘请的保荐机构为国泰君安,审计机构为立信所。
招股书显示,戈尔德主要从事汽车悬架系统零部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产品涵盖汽车悬架系统零部件产品已涵盖悬架减振器、悬架弹簧及悬架 支柱总成三大系列。主要应用于境内外汽车售后市场,客户包括 AutoZone、Japanparts、Marelli、LKQ 等境外汽车零部件连锁超市及品牌贸易商。
其中,报告期内戈尔德产品以境外销售为主,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金额分别 为 70,386.75 万元、72,163.47 万元和 101,395.90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1.78%、78.98%及 78.13%。可见戈尔德境外销售占比较高存在一定的依赖,而受俄乌冲突影响下目前的国际贸易形势并不乐观。
而且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是公司产品最大的出口地。随着国产新能源的崛起,美国未来势必将进一步对汽车零部件产品加增关税,关税政策仍存在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无疑让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持续性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关联方“专供”或藏猫腻
不过相对于不可控的外部环境外,戈尔德在可控的内部管理上反倒是漏洞百出。随着申报资料的披露,公司的各种硬伤也显性出来。而从戈尔德报告期内不规范回款情形到公司在客户供应商管理上的各种内控硬伤,也让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蒙上了阴影。
根据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戈尔德前五大供应商中关联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36%、53%、16%。其中关联方瑞安市金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金稳”)报告期内与公司交易金额分别为2503.54万元、2659.18万元、3647.57万元,报告期内瑞安金稳长期位列公司供应商前五。
关联方瑞安市日兴机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机车”)报告期内与戈尔德的交易金额分别为,1064.16万元、1331.58万元、1856.93万元,温州旭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立部件”)作为公司的关联方,其与公司报告期内的交易金额分别为365.85万元、3,297.43 万元、1,709.01万元。
而且报告期内戈尔德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仅仅是频繁集中的问题,甚至部分关联方的专门为戈尔德提供服务,其中报告期内公司对关联方日兴机车、旭立部件采购规模占关联供应商销售金额的比例竟高达100%,公司对瑞安金稳采购规模占其销售金额的比例也是长期处于八成以上。
而如此频繁且高占比的关联采购,虽然从表面上看戈尔德成为了关联方的“衣食父母”,但是对处于IPO阶段的戈尔德来说,关联方供应商也完全可能成为财务调节的“利器”。
内控缺失子公司劣迹斑斑
此外,报告期内戈尔德发生多起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海关行政处罚、外汇行政处罚等,其中子公司浙江亚之星更是劣迹斑斑。202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向戈尔德下发“甬曙关简违字[2020]0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戈尔德因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的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的规定对戈尔德处以罚款0.05万元。
2019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向浙江亚之星下发“甬曙关简违字[2019]06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亚之星因出口货物申报价格不实的行为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曙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的规定对浙江亚之星予以警告。
2019年1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阳县支局向浙江亚之星(戈尔德全资子公司)下发“平外管罚[2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浙江亚之星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平阳县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的规定,对浙江亚之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另外浙江亚之星还曾因对外担保累计赔偿424.39万,浙江亚之星因担保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累计赔付424.39万元。起因为,2015年11月24日,浙江亚之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2015年高保字K293”,根据该合同浙江亚之星为债务人浙江宝隆特钢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自2015年11月起至2017年11月18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8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执6847号”结案通知书,浙江亚之星因上述担保最终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累计赔付424.39万元。
招股书显示,2018年,戈尔德营业外支出金额428.78万元,主要系根据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执6847号”结案通知书,浙江亚之星因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向广发银行温州瑞安支行累计赔付424.39万元。